8.3 地下通道


8.3.1 采用地下通道方案前,应与立交跨线桥方案作技术、经济、运营等方面的比较。设计时应对建设地点的地形、地质、水文,地上、地下的既有构筑物及规划要求,地下管线,地面交通或铁路运营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分析。位于铁路运营线下的地下通道,为保证施工期间铁路运营安全,地下通道位置除应按本规范第8.1.1条的规定设置外,还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铁路路基稳定、沉降量小的地段。
8.3.2 地下通道净空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当地下通道中设置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时,可将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机动车道布置在不同的高程上。
    在仅布置机动车道的地下通道内,应在一侧路缘石与墙面之间设置检修道,宽度宜为0.50m~0.75m。当孔内机动车的车行道为四条及以上时,另一侧还应再设置0.50m~0.75m宽的检修道。
8.3.3 下穿城市道路或公路的地下通道,设计荷载应符合本规范及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的规定,结构内力、截面强度、挠度、裂缝宽度计算及允许值的取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3362的规定,裂缝宽度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进行计算;抗震验算应符合相关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通道长度应根据地下通道上方的道路性质符合本规范及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相关的道路净空宽度的规定。
8.3.4 下穿铁路的地下通道,其设计荷载、结构内力、截面强度、挠度、裂缝宽度计算及允许值的取用、抗震验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铁路桥涵设计规范》TB10002、《铁路桥涵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B 10092和《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111的规定。地下通道长度除应符合上跨铁路线路的净空宽度要求外,还应满足管线、沟漕、信号标志等附属设施和铁路员工检修便道的需求。
8.3.5 当地下通道轴线与置于地下通道上的道路或铁路轴线的斜交角α≤15°时,可按正交结构分析;当α>15°时,应按斜交结构分析。
8.3.6 地下通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当地下通道及与其衔接的引道结构的最低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应低于P8。下穿铁路的地下通道混凝土强度等级和抗渗等级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铁路桥涵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B 10092的规定。
8.3.7 地下通道结构连续长度不宜过长。当地下通道结构长度较长时,应设置沉降缝或伸缩缝。沉降缝或伸缩缝的间距应按地基土性质、荷载、结构形式及结构变化情况确定。
8.3.8 当地下通道采用顶进施工工艺时,宜布置成正交;当采用斜交时,斜交角不应大于45°。地下通道的结构尺寸应计入顶进时的施工偏差,角隅处的构造筋及中墙、侧墙的纵向钢筋宜适当加强。位于地下通道上的铁路线路的加固应满足保证铁路安全运营的要求。
8.3.9 当地下水位较高时,地下通道及与其衔接的引道结构应进行抗浮计算,并应采取相应的抗浮措施。

条文说明
8.3.1 “位于铁路运营线下的地下通道,为保证施工期间铁路运营安全,地下通道位置除应按本规范第8.1.1条的规定设置外,还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铁路路基稳定、沉降量小的地段。”主要是为了避免地下通道基坑施工时,铁路路基发生大体积滑坡。如果地质条件确实较差,施工困难,则应选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据此调整线路的走向或采用上跨方案。
8.3.2 较长的地下通道,在行驶机动车的车行道孔中,若无人行道,为了保证执勤、维修人员安全,应设置检修道。孔中车行道窄时,在一侧设检修道;车行道较宽时,应在两侧都设检修道。
8.3.3 地下结构的裂缝宽度一般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计算。
8.3.4 城市地下通道有时下穿铁路站场区或作业区,故在布置这类地下通道长度时,除满足上跨铁路线路的净空要求外,还应满足管线、沟漕、信号标志等附属设施和人行通道的需求。
8.3.6、8.3.7 为防止地面水、地下水渗入地下通道,要求地下通道箱涵能满足防水要求。根据现行《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的相关条文,由原北京地下铁道工程局提供的大量试验资料表明,采用普通级配配制强度为C30的混凝土其抗渗等级均大于P12.鉴此本条提出地下通道箱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应低于P8.箱体防水层设置,伸缩缝、沉降缝的防水要求见本规范第9.2.2条与第9.3.5条。
8.3.8 斜交角度过大会导致地下通道结构受力复杂、施工困难,据此本条提出斜交角度不应大于45°。
8.3.9 一般情况下,地下通道及与其衔接的引道结构下卧土层为黏土时,采用盲沟倒滤层形式的排水抗浮措施较为经济、合理;下卧层为砂性土层时宜根据抗浮计算采用其他形式的抗浮措施,抗浮安全系数宜取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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